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若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02號、109年度偵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若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李若如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竟於民國10
8年7月底某日,在桃園市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阿豪 」,以每包新臺幣400元之代價購入毒品咖啡包
5包進而持有之,其中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包經送驗後,驗得含有MDMA成分。李若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8月22日凌晨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
7五樓B室,從前開購入的5包毒品咖啡包中取用1包,以加水沖泡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8月25日下午2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7五樓B室執行拘提時,進行採尿送驗得知上情。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若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嘉義縣政府政府警察局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108民A284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參,並有勘查採證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毒品照片在卷可稽,另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經送檢驗,其中呈現MDMA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雖稱其有從購入的毒品咖啡包之中取用其中1包,但並沒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云云,然從扣案的4包毒品咖啡包所驗出毒品的成分觀察,分有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鞍戊酮及本案之MDMA,顯見被告購入之毒品咖啡包所含之毒品成分多樣,因此被告所施用之毒品咖啡包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亦屬可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因係屬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僅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考)。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持有MDMA部分,應另成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見解容有誤會,併此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個人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咖啡包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鞍戊酮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咖啡包2包雖不在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然其屬違禁物性質,且經檢察官一併聲請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為沒收諭知。且前開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無法與該包裝袋完全析離,應一體視之,併為沒收銷燬或沒收。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扣案物名稱│備註│├──────────────┼────────────────┤│毒品咖啡包1包(驗後含包裝塑│驗前淨重18.589公克,驗後淨重││膠袋1個,包裝袋為「摩卡咖啡│18.040公克。││」)││└──────────────┴────────────────┘附表二┌──────────────┬────────────────┐│扣案物名稱│備註│├──────────────┼────────────────┤│毒品咖啡包1包(驗後含包裝塑│驗前淨重7.520公克,驗後淨重││膠袋1個)│6.926公克。│├──────────────┼────────────────┤│毒品咖啡包1包(驗後含包裝塑│驗前淨重3.287公克,驗後淨重││膠袋1個)│2.78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