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晨琳
王岑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晨琳、王岑潔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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