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高廣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048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廣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又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開山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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