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高廣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048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廣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又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開山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