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政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政雄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政雄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以民國112年3月28日投院揚刑公112聲150字第004759號函文,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並於112年4月6日寄存送達被告,於同年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院審酌附表各罪之性質、各確定判決所載論罪科刑之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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