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尚臻
再審被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1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9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局南投派出所,並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再審原告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前開裁定送達再審原告後,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