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
原告 謝秉舟
被告 張國偉
訴訟代理人 朱仕華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香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
原告 謝秉舟
被告 張國偉
訴訟代理人 朱仕華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