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債權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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