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0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美娟┌──────────────────────────────────────────┐│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陳麗華│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15日│91,200元│0000000│││││行梅山分行│││││├──┼─────┼─────┼───────┼───────┼─────┼─────┤│002│陳麗華│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15日│78,900元│0000000│││││行梅山分行│││││├──┼─────┼─────┼───────┼───────┼─────┼─────┤│003│陳麗華│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30日│47,520元│0000000│││││行梅山分行│││││├──┼─────┼─────┼───────┼───────┼─────┼─────┤│004│陳麗華│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15日│22,478元│0000000│││││行梅山分行│││││├──┼─────┼─────┼───────┼───────┼─────┼─────┤│005│陳麗華│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30日│8,520元│0000000│││││行梅山分行│││││├──┼─────┼─────┼───────┼───────┼─────┼─────┤│006│陳麗華│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15日│9,828元│0000000│││││行梅山分行│││││├──┼─────┼─────┼───────┼───────┼─────┼─────┤│007│陳麗華│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30日│29,088元│0000000│││││行梅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