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5號債權人 林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旭騰 、 王冠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購買紙器貨物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請提出債務人「林旭騰」「王冠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