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3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39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之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之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昆 」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11月間某日,與「阿昆」前往告訴人 周祖詮 位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徒手開啟該處未上鎖窗戶再侵入周祖詮前揭住處,共同徒手竊取其內之樓梯防滑銅條(價值約新臺幣4,000元)、郵票。
(二)於112年12月3日凌晨0時15分許,由蔡之偉至周祖詮前揭住處,徒手開啟該處未上鎖窗戶再侵入周祖詮前揭住處,徒手竊取其內之衣服、藥品。因認被告上開(一)、(二)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3年12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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