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家豪
簡遠智簡裕原簡沈素月簡義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
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謝簡碧珠 告訴被告沈家豪、簡遠智、簡裕原、簡沈素月、簡義聰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等5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簡碧珠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代理人之刑事陳報狀及告訴人謝簡碧珠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