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4號

原告AC000-A11200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黃 昱嘉 律師

林巧雯 律師

被告 蔡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

法官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婷宇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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