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4號
原告AC000-A11200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黃 昱嘉 律師
林巧雯 律師
被告 蔡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
法官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婷宇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