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1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31至18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31至18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8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及3日送達予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及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見本院卷11至15頁),是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匡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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