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01號上訴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袁德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0,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