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19號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94年度除字第9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穎升設計室內裝修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93年8月31日│13,691元│0000000││││限公司│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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