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30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乙○○相對人並並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丙○○
丁○○○ 林清漢張英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賴陳玉蓮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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