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0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2103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3,31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