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46號
原告 羅翊僑
被告 陳蓓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9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