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三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三五號,原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號),提起上訴(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三五號刑事簡易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可稽(見本院卷第九頁),上訴人遲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具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出上訴,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始送達於法院(見本院收狀章),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上開情形亦無可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