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42號聲請人 邱瑀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記載幣別之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發票日100年5月16日之本票影本(到期日未影印完全)
三、請補正系爭本票之聲請狀附表。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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