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74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複代理人 許金柱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複代理人 黃光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第五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並請於開庭前二週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新函查之銀行回覆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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