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傑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傑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溫傑維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基交簡字第66號、本院10
4年度原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4年4月18日│104年1月29日19││)││時5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4年1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517號│2858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基交簡│104年度原簡字第││實││字第66號│7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104年6月1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基交簡│104年度原簡字第││決││字第66號│77號││├────┼────────┼────────┤││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1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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