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69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
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