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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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詹曉芳 債務人 武興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
㈠緣債務人武興邦(即借款人)於民國103年5月8日起,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23年5月8日到期。
㈡詎債務人武興邦,本金及利息繳納至民國103年10月8日起
,即未再依約履行,依貸款契約第十三條第一款之約定,得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7167│武興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0元││0月8日起││二│├──┼──────┼─────┼──────┼─────┼───────┤│002│新臺幣197060│武興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元││0月8日起││三八│└──┴──────┴─────┴──────┴─────┴───────┘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7167│武興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元││1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97060│武興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1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