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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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黃逸平失蹤人林雙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甲○○(年籍如主文所示,下稱失蹤人)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失蹤,當時已滿80歲,通報警察機關協尋均無所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聲請鈞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102年6月20日起失蹤,當時已滿80歲之事實,有戶籍、勞健保、在監在押、入出境、殯葬使用等資料為證,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甲○○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自102年6月20日失蹤,至105年6月20日為止,計3年,依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