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告 吳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143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083元暨其利息、違約金;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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