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5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5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福來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之定著於土地工作物,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並適於起居者,是以倉庫即為建築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侵入住宅罪,容有未洽。又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闖入告訴人倉庫,危害他人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363號被告陳福來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福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7年4月6日20時45分許,前往 劉崇禮 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旁之倉庫,未經劉崇禮之同意,即擅自侵入劉崇禮上址建築物內,旋為劉崇禮發覺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劉崇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福來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崇禮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查獲及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檢察官李超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