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玫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牌皮帶」貳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鄭玫芳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CHANEL皮帶」共2條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後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屬駁回再議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101年度緩字第1168號卷第2至4頁)。又如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紙附卷可參(見緩字第1160號卷第3頁)。而扣案之仿冒上開商標圖樣皮帶2條,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頁),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及照片4張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2至17頁),是上開扣案之仿冒CANNEL皮帶2條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意旨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求宣告沒收,然上開仿冒物既為前開義務沒收之物,不論是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需依法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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