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12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忠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忠信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8月8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5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8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李忠信於民國99年5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4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緣相對人李忠信於民國94年10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8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1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忠信│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1592││8月9日起│││││元│││││├──┼───┼─────┼──────┼──────┼───────┤│002│新臺幣│李忠信│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0732││8月11日起│││││元│││││├──┼───┼─────┼──────┼──────┼───────┤│003│新臺幣│李忠信│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212元││8月9日起││││││││││├──┼───┼─────┼──────┼──────┼───────┤│004│新臺幣│李忠信│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444元││8月9日起││點七九││││││││└──┴───┴─────┴──────┴──────┴───────┘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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