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李榮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榮棋於民國10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3,600,000元正,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年利率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2%機動計付,即為2.26%,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李榮棋自民國106年8月2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3,456,111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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