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34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呂孟生 法定代理人 呂方乾 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呂萬春 法定代理人 呂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計算式:3筆土地面積(1568.64+15.44+58.20)×103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119000×應有部分100/5961=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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