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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