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慈慧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文友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相關證明文件(如租約期限內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㈡上開中山區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㈢如現居地非戶籍地即中山區址房屋,請說明戶籍地與現居住
地不同之原因。
三、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10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應「不扣除
」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上開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㈣聲請人名下有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貨車一輛、NND-6509普通
重型機車一部,請提出該車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支出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聲請人如非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各人生活必要支出(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10月迄今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保險契約:㈠請提出富邦人壽醫療保險保單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㈡聲請人有無其他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上開保險自111年10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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