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德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299、7582、7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德勝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彭德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3月23日1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貨車,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隔壁工地,徒手竊取 陳振興 所管領之鋼筋、鐵材、鋁罐共30公斤,得手後,駕駛上開車輛載離。
㈡於111年4月27日14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旁工地,徒手竊取 翁萱容 所管領之鋼材50公斤,得手後,駕駛上開車輛載離。
㈢於111年4月27日14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旁料廠,徒手竊取 李國喜 所管領之鋼材200公斤,得手後,駕駛上開車輛載離。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彭德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表。㈢證人陳振興於警詢時之證言、監視器翻拍照片、彰化縣警察
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299號卷第8至11頁反面、第13至14頁)。
㈣證人翁萱容於警詢時之證言、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582號卷第8至10頁、第12至17頁、第20至21頁)。
㈤證人李國喜於警詢時之證言、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583號卷第8至10頁、第12至18頁、第21至22頁)。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依證人陳振興之證述,認被告於犯罪事實㈠係竊得鋼筋、鐵材、鋁罐共300公斤,然被告該次竊得之物品並未當場被查獲,自無從知悉其實際數量為何,且觀卷附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係在工地現場撿拾零散之物品,則其竊得物品重量是否會達到300公斤,實有疑義,故依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認定其該次竊得之鋼筋、鐵材、鋁罐重量共為30公斤,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竊取他人之鋼材或鐵材、鋁罐等物品變賣換取現金,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及其各次竊盜之手段、所得財物價值、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工等一切情狀,分別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3罪均為竊盜罪,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大致相同,犯罪時間相近,並斟酌被告實行各次竊盜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80日,併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於犯罪事實㈠至㈢所竊得之財物,均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含主刑及沒收)一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彭德勝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鋼筋、鐵材、鋁罐共30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彭德勝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鋼材50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彭德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鋼材200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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