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6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