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570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提出丙○○、甲○○之最新部
分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地址有變更,請具狀聲請依新
址送達,如仍設籍起訴狀所載地址,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依起訴狀地址送達被告後,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及查
無此人為由退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