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品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文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報請求金額中,本金及利息分別為多少。(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意即聲請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中再請求年息5%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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