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品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文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報請求金額中,本金及利息分別為多少。(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意即聲請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中再請求年息5%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