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丙○○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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