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

上訴人 鄭竣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817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87、17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第三審法院之調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故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鄭竣讆有如其事實欄所載幫助洗錢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幫助一般洗錢罪刑(兼論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並諭知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已詳述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伊誤信「 李雪莉 」(即通訊軟體暱稱「Allyan」之人)為伊女友之愛情詐術,亦係被害人,不但受有金錢損失又提供相關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以專業會計師背書向伊謊稱相關帳戶係交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使用,伊亦回應若涉及不法將依法提告,原判決遽認伊提供帳戶時主觀有容任詐欺洗錢犯行之未必故意,未將伊先受愛情詐騙金錢乙節為整體考量,實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㈡原審未依聲請對伊測謊,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再者,刑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之「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係採容任主義,乃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之謂,因此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雖非積極希望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某個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自不得僅以行為人係為達到某種目的,據以否定有容任某個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存在。而行為人有無預見而容任其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乃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縱然欠缺直接證據判斷,事實審法院仍可本於職權依據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加以探求,如果其職權之行使,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即不容因個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為違法。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確有幫助一般洗錢犯意,已敘明依上訴人大學法律系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粗工及虛擬貨幣交易等工作之社會經歷,足可辨識「李雪莉」所述避稅、節稅乙事與一般常情迥異。再依所提出之部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亦可見上訴人已察覺有異,況其對「李雪莉」之真實年籍資料毫無所悉且未曾見面,「李雪莉」亦無正面回應其質疑,其主觀上已可預見提供之帳戶資料可能被利用作為收受財產犯罪及不明金流掩飾、隱匿之洗錢工具,仍率予提供,容任犯罪結果之發生,並指駁說明上訴人否認犯罪,辯稱伊係遭感情詐騙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乃論以該罪名之幫助犯。復敘明上訴人雖聲請測謊鑑定,然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上開聲請證據調查之待證事項,尚不影響上訴人被訴犯行之認定,因認並無調查之必要而不予調查等旨。核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確有被訴之犯行,已敘明其憑據及理由,並就上訴人之辯解為何不予採納,及相關證據調查之聲請何以不予調查,亦詳予指駁說明,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亦無理由欠備之違法。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主觀上有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關於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揭幫助一般洗錢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幫助普通詐欺取財輕罪部分,本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復無同條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之審理,該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靜芬

法 官蔡憲德

法 官吳冠霆

法 官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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