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抗告人 張錦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出輕視人民權侵犯人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狀,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10日所為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視為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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