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林碧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 陳進興 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屏東縣○○鄉○○路○○○號建物之房屋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被告陳進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