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34號上訴人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嘉聲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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