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調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沈耀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寶猜 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5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補正相對人即被告張寶猜之真正住居所,該項裁定已
於103年5月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即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聲請人即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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