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泰郎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重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碧霞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碧娥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號4樓)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