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柏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柏賢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