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英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稱 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元自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日起;(二)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元自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日起;(三)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元自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