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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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洪士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547、5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應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有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也有羈押之必要,由本案受命法官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處分羈押在案。
二、經查,聲請人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2月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被告將來恐有逃避重刑執行之虞,且難以具保代替,是本院認為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爰自98年2月24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