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68號附民原告 徐嘉穗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陳冠中 律師附民被告 林致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3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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