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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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被上訴人 羅博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