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133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貳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淑娟